名称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国税函[1999]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1999-04-01 |
石家庄、邯郸、邢台、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税源情况,确定以下五户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1.河北省电力公司 石家庄
2.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
3.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
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廊坊
5.邯郸马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
以上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按时保质报送企业资料。各市局向省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为: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