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国税函[1998]5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8-02-22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如果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