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9]7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9-07-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7-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所称“确认书”(见附件),凡是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工业生产企业,无论盈亏均应按规定进行立项确认。

    二、“办法”第五条 第三款所称“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指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由企业填写"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表"(见附件2),报经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