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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1994]77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4-11-0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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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向非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管理费的不准扣除。

    三、集体福利企业只能向一个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重复缴纳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的,不准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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