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4]7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4-11-06 |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向非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管理费的不准扣除。
三、集体福利企业只能向一个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重复缴纳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的,不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