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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3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1-12-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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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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