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1]63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1-12-10 |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