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