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建设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发[1996]1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09-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邮电部门在办理邮电业务时所收取的邮电建设附加费,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各地应按规定,对邮电建设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加强征管,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