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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银发[1995]28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5-02-28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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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填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件:

    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正式统计报报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认真填制,及时上报,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从事金银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每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三、《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一式四份,于次月5 日内报出,一份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送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报以单位存档备查。

    四、《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计量单位:金额为元( 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商店以外币结算的,应折成人民币),重为公制克。

    五、金额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填列。

    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未库存”、“购过”金额栏时,应按“产成品”的核算金额或购进原价填列。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方法的商业零售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未库存”金额栏时,应按售价填列;填写“购进”金额栏时,应按“库存商品”本月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即也应按售价填列。“购进”栏应填写本月已购入或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金银饰品。

    六、黄金饰品按纯金、K金、镶嵌分类汇总, 白银饰品按纯银、镶嵌、银摆件分类汇总。

    凡成色在99%以上的金银饰品,计入纯金或纯银一项。纯金、纯银饰品应填报件数、重量、金额,重量均以毛重填报;K金、镶嵌饰品只填报件数、金额,镶嵌饰品金额应填写戒面与镶嵌托的全部金额;银摆件填报件数、毛重量、金额,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 金饰品填报。

    七、企业自产和外采的金银饰品,均计入“购进”栏。

    八、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月初库存+购进量-批发量-零售量=月末库存

    报表上下月度的库存数字要衔接。

    九、报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填写。经企业会计保管审核无误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十、各级人民银行分行须对《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 81表)“零售”栏中纯金、纯银、银摆件的件数、重量、金额,K金、镶嵌饰品的件数、金额按月进行汇总,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的以上各项数字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金银司。

    十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从1 月份起逐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原《内销金饰品门市销售月报表》停止使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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