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4-12-07 |
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