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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4-12-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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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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