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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回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3]62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2014-05-04

关于回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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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成立9个由省局领导任组长的调研组,组长亲自带队,深入地税基层一线和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暨“走基层、访群众、听建议”活动,共召开9场座谈会,收集纳税人提出的意见110条,并进行边收集边整改。近日,省局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纳税人反映的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并整理成纳税人问答36条处理意见(见附件)。现就回应纳税人问题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张贴公布。各市、县、区局要将省局回应纳税人问答36条处理意见张贴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等办税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利用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和门户网站等向纳税人公布,以便纳税人查看。

二、跟踪服务。各市、县、区局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有关本单位的纳税人问题要按照省局的处理意见立即答复纳税人,并指引至相关部门办理。在处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等现象的,一经举报查实,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问责处理。

三、形成制度。各市、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借此活动为契机,将收集反馈纳税人的问题作为常态性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快速回应纳税人涉税诉求和服务机制,及时、限时答复纳税人涉税咨询,解决纳税人提出的涉税诉求问题。

各市、县、区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与本通知问题相同的,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以本通知答复内容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座谈会纳税人反映问题处理意见

一、纳税服务方面(6条)

1.在每月申报期内提供短信申报提示服务。构建信息平台,提供纳税提醒、政策公告、催报催缴。报表未及时申报国税局会及时提示,但是地税局不会提醒。建议税务局将纳税人容易犯错的涉税风险点,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提示,提供网络视频等形式,避免纳税人造成罚款和滞纳金。

答复:我局系统已于2012年9月实现了免费短信提醒未申报和催报催缴信息功能。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自愿提出申请方可实现短信提醒功能。

2.大厅办事效率不高,发票领用虽然有改进,但仍比较慢,希望大厅领票能快速办理。

答复:目前,我省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取时,一般先办理发票缴销业务,发票缴销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对发票存根联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与复核,以防套开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如果是红冲、作废发票还需进行系统查询与票面复核;并且,发票发放后还需打印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发放清单供纳税人核实确认,因此整个业务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对于目前发票领用慢的情况,我局正在积极进行研究,积极探索改善发票缴销及发放业务流程,争取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3.建议建立QQ群,方便纳税人联系业务。

答复:建议有涉税咨询需求的纳税人拨打省局12366热线,由12366热线专业坐席人员解答。

4.分局与办税大厅距离太远,有时办理一笔业务既跑分局又跑大厅才能办理,很不方便。

答复: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将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服务等相关制度,尽可能方便纳税人。

5.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资料尽量一次性告知,避免重复提交资料,造成纳税人负担,建议在税务局窗口公告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流程,并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纳税人。

答复: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将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制度,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同时,我局即将在全省推行“先办后审”工作,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理速度。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已完成,《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已发放至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索取、使用。

6.关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宣传及培训较少,举办专题培训。

答复:我局将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栏、报刊、发放宣传手册、纳税人学校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税收征管方面(9条)

1.工程装修中哪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工程装修中没有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2.开外管证时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设置一个上限,以减轻企业承建大项目的税收负担;出外省经营开外管证时预征1.5%,企业为减轻负担,往往先开一部分金额的外管证,外地税务机关不认,就合同金额和外管证金额的差额部分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管证时即预征1.5%所得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答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管理的补充通知》(琼地税发〔2013〕158号)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承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项目的,从2013年9月1日起,在开具外管证时暂不预征1.5%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认为印花税网报后要到前台盖章是多余的,会增加前台的工作量和企业的负担。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4.企业每月发票用量达到上百万分,目前只能网开冠名发票,希望单联发票也能实现网上开具。

答复:由于冠名发票种类繁多、样式及规格不尽统一,我省冠名发票由用票企业用自有的开票系统进行开具,并未要求统一安装网开发票系统,因此,目前冠名发票未能实现统一网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由于目前我省税费征管系统未能建设开发统一的数据传输接口,因此无法定期接收企业传送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故企业暂时不能申请办理冠名单联发票业务。

5.办理完税证明等审批流程过长,速度过慢,如外籍人员完税证明、企业申请政府返还资金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认证等。建议缩减审批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答复:纳税人可带有效证件(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现场给予答复出具完税证明。

6.开具契税税票共有三联,其中税务机关留两联,企业留存一联,由于要将税票交还业主,企业想要存档办房产证还需复印一份,无形中加大工作量,建议税务机关将多余的一联提供企业。

答复:关于委托房地产公司代征业主契税,税务机关给予各业主开具电子转帐完税证(一式三联)。自下文之日起,税务机关留存根联,其它二联交代征企业和纳税人。

7.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也要求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意见很大,也起不了任何作用,又增加基层工作量。

答复:省局未规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需签“三方协议”,有此类现象的市县局应立即整改。

8.近年来对纳税人在资产过户,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时办理缓慢,希望省局协调市县局提高此类事项的办结效率。

答复:我局正着手调研,研究统一全省过户完税证明办理手续,力求方便纳税人。

9.建议将集团公司在同一市县的各个子公司均划归一个分局管理,既方便纳税人办税,也便于税源管控。

答复:各市县区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依实际情况由注册地税务机关自行调整。

三、征管系统建设方面(7条)

1.上市公司分红时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因股东数量过大无法明细申报,在开具完税证明时是否会出现困难?

答复:纳税人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可持个人身份证件及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缴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网开发票系统偶尔会出现线路问题开不了票,纳税人不能及时把发票开给消费者,影响经营。

答复:网开发票系统在开具发票时是不需要联网的,只在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时才需联网。线路不稳定情况可咨询电信部门。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上传发票,系统将锁死,待纳税人上传发票信息后才可以继续开具发票。

3.网报经常不成功,建议省局进一步完善相关系统。

答复:网报分网上申报和网上扣款两部分。如果纳税人能正常登录网报系统,网上申报应不会出现问题。网上扣款的操作不成功原因很多,有可能是扣款账户的问题。最大的可能是TIPS系统的问题,它的工作机制要求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三方的网络必须畅通。一旦国库TIPS系统出现问题,网上申报和大厅刷卡缴税也会出现问题,须由国库处理好故障才能恢复正常使用。今后我局将与银行、国库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

4.某公司反映在网上报税的时候,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有时在税费征管系统填不上。

答复:此问题为个案,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网报出现技术问题后拨打400-8888-363网厅技术支持电话,由网厅客服人员具体协助解决。

5.进一步完善自助办税平台的建设。目前个税申报、发票购买、其他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仍需到税务局逐级办理,希望能加大自助办税平台建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理业务。

答复: 我局已将推广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工作列入工作安排,届时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6.目前网报系统CA认证没有划分权限,如企业收款开具发票的人员就能查询企业所有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不利于企业内部保密。建议根据企业意愿对不同办税事项设置不同的权限。

答复:我局拟对系统进行优化,可根据企业意愿对不同办税事项设置不同的权限,但单个CA对应单一权限。若需要划分不同权限管理,企业需购买多个证书。

7.税费征管系统中,房产税网报选了按季度申报就不能再选择按月份申报,造成需要按月申报的(房屋出租)只能到大厅申报,很不方便。

答复: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纳税人可选择按月申报方式申报缴纳房产税。

四、税收政策服务方面(14条)

1.建议出台对集团总部所在地的高管、飞行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吸引人才。

答复:待我局调研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2.各省地税局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都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海南没有执行该政策,对个人收入全额计征个税,海南的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答复:我局已经着手测算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待讨论研究后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3.对外来施工单位预缴企业所得税负担较重。

答复:对外来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注:该文已被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替代)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二:不能提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材料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某些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希望省局能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

答复:我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应优尽优。

5.各市县地税局对省局关于外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2012年12号公告执行标准不一致。有的市县局对要求提供的资料要求很严;有的市县局只认外管证,对其他资料要求不严。这种情况导致纳税人与各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纳矛盾。

答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已对2012年12号公告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6.明确系统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系统中默认15天,与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的30天不一致。

答复:我局已按照条例规定,将税费信息征管系统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30天。

7.目前某公司在定安的项目在土地交易和征用环节的税款负担人划分不清,需要省局帮忙协调解决。耕地占用税是在土地征用环节征收,税款应由征用单位即国土部门缴纳,政府在对土地进行招拍挂时也未说明需由企业来缴纳该笔税款。当时由企业将该税款以保证金形式划到财政专户,再由财政缴纳,税票开给县财政局,导致企业交了不该交的税,又没有正规票据入账。

答复:经省局协调,定安县地税局已和人民银行协调处理此事,办理退税手续,将税款退还,重新缴税,开具发票。

8.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应在土地交易环节已经包含了。海南在报建时又收了一次配套费,这一次是不应该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

答复:根据200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文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需要说明的是规划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只是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转让和改建、扩建、个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等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9.铁路城建税涉及城镇和乡镇,建议明确一个税率进行征收。

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修建铁路应缴的城建税地点按照所缴营业税纳税地点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因此,修建铁路应缴的城建税税率按照所缴营业税所在地规定的城建税税率执行。因此,铁路城建税不能明确一个税率进行征收。

10.某县汽车站征用某钢铁公司一块土地,补偿40多万,这笔款是否需要交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钢铁公司的此地块是县政府征用的,该钢铁公司收到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关于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11.房地产企业在开盘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能否考虑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开盘确认后再缴纳相关税金?

答复: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等属于暂收应付款项,此时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待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后,收取的定金、预收款等才缴纳营业税。

12.对重点行业应给予优惠政策

答复:我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应优尽优。

13.让企业知道更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如在洋浦注册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洋浦地区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可参阅《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文件,或可参阅我局即将汇编成册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书。

14.文化产业占海南GDP3%,美国占25%,国家非常重视文化产业,但文化产业几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国有企业转制方面才有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享受不到。

答复:纳税人可参阅《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文件,也可查阅我局即将汇编成册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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