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8-01-12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接管个体经营者征管工作后的定期定额调查工作,掌握个体经营者定期定额确定情况,并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二、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为保证我市国、地税两局征管分工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稳定个体经营者税收负担,在调整征管分工期间对个体经营者地方各税的定额暂不做调整,今年内如何调整,市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