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关阿拉善苁蓉集团公司生产“苁蓉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流字[1999]18号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1999-03-31 |
阿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拉善蓉集团公司生产“苁蓉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阿国税政字[1999]6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爱税务总局同意,一批复如下:
鉴于该酒厂采用外购酒精系用其他原料生产,其所生产的“苁蓉酒”应按税目:“其他酒”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