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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1]14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2001-09-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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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9-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11月6日以云财税[2001]70号原文转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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