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流字[1994]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4-01-04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月营业额200-8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征收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月营业额300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