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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税函[1994]7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4-01-14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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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1-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款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省具体规定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为5%;从事其他业务的一律为10%。

    二、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具体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三、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由施工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省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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