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1998]12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5-24 |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转发你局,请贯彻执行,并请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半年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省局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