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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01-21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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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2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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