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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计委 湖南省经贸委 湖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工字[1997]18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06-24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计委 湖南省经贸委 湖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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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州财政局、计委、经委、科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工字[1996]265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3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核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和划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省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相配套的项目。地市州县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与省科技计划相配套的项目。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地方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省科技三项费用由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地市州县科技三项费用比照省办法下达。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直各部门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省下拨给地市州或非省直单位的科技三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划拨手续。地市州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 开发所发生的书刊、 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与科技三项费用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科技三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决算关。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完工决算:

    1、年度决算。每年1月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上一年度项目经费投入、支出进行核算,办好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附表一、二),报省直各部门财务处或地市州财政局。每年 2月30日前,地市州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财务处将汇总后的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4月30日前将中央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汇总上报财政部。

    2、项目完工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表(附表三),报送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未履行项目完工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原下达项目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失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失败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省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签定、审批,对用于项目的省科技三项费用,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核销。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门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贸或挪用省安排的经费全额收缴省财政,并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科技项目应是周期较短,能较快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实行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年初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控制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有偿使用的计划项目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借款单位凭下达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上一级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下一级不得变为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按季计收使用费,月使用费率为 3‰。 逾期按日费率万分之五计收滞期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经费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受托金融机构根据委托方发放借款通知书办理借款和负责还本收费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办理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对擅自将三项费用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缴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各级财政内部归口工交部门。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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