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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2002]100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7-31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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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省物价局《关于超标排污费污水超标倍数计征问题的请示》(甘价服务[20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实际超标倍数计算。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与[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不符,也未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是无效的。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的污染超标倍数计算问题,仍按[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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