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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120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3-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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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3-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9年3月1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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