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1997-06-10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