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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7-06-1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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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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