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1998]13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7-19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称:“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