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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国税所[1997]9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1997-02-0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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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对联营、股份制企业的管征情况进行摸底,对有中央股份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仍由地税管征的,应协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抓紧落实。

    二、各地应对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对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9日财工字[1996]442号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四、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抓紧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协商落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并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名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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