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局函第17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12-10 |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株国税函〔1997〕92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鉴于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0号)精神,同意株洲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所属9个支行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 ,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抵缴,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分局间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