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