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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1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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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12-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电、来函,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对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时,仍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的规定;但新法规定不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可按新法比照处理;对新法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新法实施前发生并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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