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税字[1997]269号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09-22 |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省属军工企业也享受本通知有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财税字[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