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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7-12-27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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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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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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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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