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处理在老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交管[1997]7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4-16 |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4月9日明传电报《关于我省一车辆在老挝境内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国的汽车在老挝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应由老挝负责处理。如果老挝政府请求我国公安机关派员协助处理,可以答应其要求,派员前往该国配合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二、此起交通事故如果涉及触犯老挝有关法律,应尊重老挝处理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