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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1997-01-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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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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