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处理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税地[1993]72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3-06-14 |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据部分区、县(分)局反映,纳税人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应如何处理。经研究,从1993年起汽车征(免)税纳税标志应按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发放,必须严格管理。如个别纳税人因保管不慎,遗失纳税标志,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并据此向原经办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内部卡册上做好补发记录,并于补发标志号码下方加强原号码。补发的标志每张收取工本费五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