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税传电[1993]2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3-11-22 |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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