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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3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2-27

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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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供资金担保的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1995]第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交资金担保只适用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强行要求其提交资金担保。

    二、资金担保是对注册资金真实性的保证。被担保人没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未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担保人在担保的数额内负补足的责任。

    三、被担保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实有资金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资金担保终止。提保人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及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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