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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1998]253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8-06-1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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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财税字[1997]117号)我省已于1998年6月1日以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转发各地。为使上述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到位,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州、市必须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营业税征税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该项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营业税执法检查的重点,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摸清情况、建立健全纳税征管资料,为做好征税工作打好基础。

    三、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所列“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起全面清补入库。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征收机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的营业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分别作为各级财政收入,不得截留和混库。省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者将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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