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7-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过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