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收字[1993]第22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3-07-25 |
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留用比例问题,除10%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外,其余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区县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分配比例。
附件: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