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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3]21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12-08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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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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