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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66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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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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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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