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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国税所[1998]3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1998-03-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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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辖市各税务分局:

    近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9号)称“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财税字[1998]29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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