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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7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1996-11-10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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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1-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已失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15%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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