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6-11-10 |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已失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15%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