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办理税款更正事项用章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计[1999]6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9-01-18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办理税款提退业务统一启用“退库专用章”。为简化和规范票证专用章的管理,现确定我市地税系统办理“预算收入更正”和“误收跨区税款更正”时一律使用“退库专用章”。
本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