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1995]7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1-08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承包在本地区、市内的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