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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1995]7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1-08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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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承包在本地区、市内的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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