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烟专[1994]第2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1-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