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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0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8-02-1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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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8年2月18日,湘地税函[1998]106 号复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8]1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潭市女友减肥健美中心利用气功为肥胖妇女提供祛脂减肥服务,并按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而不是将这种气功传授给需减肥者。这既不是医疗治疗行为,也不是文化体育活动,其实质是一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应税行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的服务业征税条件,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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