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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4-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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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4-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8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 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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