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8-07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