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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1999-07-0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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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列支问题

    各市、县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省邮政局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批,方可税前列支,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关于修理费用、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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