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政字[1997]21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9-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