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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农银发[1998]155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9-28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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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9-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时汇兑系统的管理,规范实时汇兑往来业务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时汇兑是银行受理客户委托,即时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汇划方式,属汇兑结算。

    第三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结算服务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同时,还具备异地查询查复功能。

    第四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一个树型的计算机网络,以总行为总中心,连接各管辖分行分中心,各管辖分行连接各地、市行支中心,再由地、市行连接各业务经办行。

    第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开发、统一推广应用。推广应用过程中,需修改、补充、变动业务需求,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提出,未经总行财务会计部同意,不得随意修改程序,程序修改由总行科技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实时汇兑业务的经办行及各级中心。

    二、基本规定

    第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全国和省辖实时汇兑业务,现有全国联行机构可申请办理全国实时汇兑业务,由管辖分行财会处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全国实时汇兑机构行名行号库由总行统一维护。省辖实时汇兑的机构审批及管理由管辖分行负责。

    第八条  实时汇兑系统工作时间统一为9∶00~16∶00,经办行和各级中心要按时开机、签到和签退,经办行15∶30停止受理客户实时汇兑委托。

    第九条  各级中心对业务报文不得修改,只负责传输。

    第十条  经办行与支中心应采用专线连接,如不具备专线,必须有一部专用电话,以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记账员、复核员和编押员应由三人以上分别担任,业务不得交叉。

    第十二条  实时汇兑业务和主动查询业务必须逐笔编制密押,编押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好密押后,由复核员或密押录入员进行密押录入。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现金汇款,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核后,方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四条  收报行要随时监控实时汇兑信息接收情况,及时打印汇入凭证。汇入凭证只允许打印一次,确需再次打印,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授权。

    第十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凭证、清单及查询查复书等,均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第十六条  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回单只作为汇出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查询查复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及其他联行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经办行收到实时汇兑系统查询,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查复。

    第十八条  遇通讯线路等故障,款项不能实时汇达,如有明确反馈信息,客户可提出撤销汇款申请,如客户未提出申请,经办行即可将此笔款项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九条  对无业务反馈信息、无查复信息、次日无借报划回的实时汇兑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时汇兑经办行及各级中心配备一张密钥盘,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密钥盘应由科技部门负责安装,安装后交上一级行的科技部门保管。各级中心对生成密钥盘的主机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环境及数据,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要求由专人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主管(01号操作员)必须由内勤坐班主任或主任担任,有条件的可上收支行财会科统一管理。系统主管不得顶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预先设定操作员权限,每个操作员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操作。

    第二十四条  操作员必须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操作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行应每日查看运行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查清。运行日志需要时打印。

    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汇款,汇款人在申请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时,可在凭证上填写预留密码,收款人支取该笔汇款,除提供有关证件外,还必须提供预留密码,核对无误,银行方可付款。预留密码由汇款人自行通知收款人。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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