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1999]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9-01-04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